关于做好36种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9-2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36种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7〕856号)及《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的要求,我中心将36种谈判药品信息结合我省报名和价格情况进行调整,通过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第三方平台)实行直接挂网采购,所涉及的药品在省第三方平台的入市价及交易方式废止。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目录
药品交易系统目录由非基本药物非医保目录调整为国家谈判目录。
二、采购方式
原议价采购方式调整为直接挂网采购,不再议价。
三、采购价格
按照粤人社发〔2017〕221号文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四、合同要求
对直接挂网采购之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采购合同及尚未销售完毕的,原则上按粤人社发〔2017〕221号文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交易各方也可自行协商处理。直接挂网采购之日后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合同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并按期结算药款。
五、其他要求
各相关生产企业要合理评估医疗机构采购量的上浮情况,及时储备生产原料,提供充足货源。各医疗机构从符合资质的配送企业中选择规模大、覆盖面广、配送率高、信誉好的企业承担配送任务,提高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率,确保药品及时足量配送。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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