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局(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等文件精神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75号)的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中医药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 东 省 商 务 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7年11月2日
关于医疗机构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