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通告〔2018〕5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2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我局草拟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利拉鲁肽等药品纳入普通门诊、部分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现于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21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文件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请勿致电话)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gzybc@gz.gov.cn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2日
附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利拉鲁肽等药品纳入普通门诊、部分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经本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评审,现对普通门诊、部分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增补如下:
一、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利拉鲁肽等药品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具体纳入药品名单见附件1。
二、以下药品纳入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具体纳入药品名单见附件2。
(一)利拉鲁肽纳入糖尿病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
(二)阿利沙坦酯纳入高血压病、冠心病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
(三)替格瑞洛纳入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及脑血管后遗症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
(四)喹硫平纳入精神分裂症门诊指定慢性病用药品目录;
(五)帕罗西汀纳入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
三、以下药品纳入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具体纳入药品名单见附件3。
(一)司维拉姆、碳酸镧纳入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
(二)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纳入慢性乙型肝炎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
(三)重组人凝血因子IX纳入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中重组人凝血因子IX药品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00元。
(四)泊沙康唑纳入肾脏、肝脏、心脏、肺脏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
(五)重组人干扰素β-1b注射剂纳入多发性硬化症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
(六)康柏西普、雷珠单抗纳入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支付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执行。对于前述第二、三、四点新增门诊指定慢性病和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按5%、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15%执行。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药品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相应费用。
五、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逐步建立事前确认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加强有关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要建立健全医保医疗服务智能审核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
六、本通知自2018年 月 日开始实施,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新增药品目录
2.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新增药品目录(2018年)
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新增药品目录(2018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1、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新增药品目录(2018年).doc
2、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新增药品目录(2018年).doc
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新增药品目录(2018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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