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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将多发性硬化症等疾病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稿时间:2018年02月08日    来源:华润广东

穗人社通告〔2018〕4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2号),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我局草拟了《关于将多发性硬化症等疾病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现于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20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文件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请勿致电话)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gzybc@gz.gov.cn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8日

附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将多发性硬化症等疾病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2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现就调整完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以下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的门诊特定项目

  (一)患多发性硬化症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以下简称多发性硬化症门诊治疗);

  (二)患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以下简称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门诊治疗)。

  二、“患恶性肿瘤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名称修改为“患恶性肿瘤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需进行化学治疗、放射治疗”这一准入条件调整为“需进行化学治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放射治疗”。

  三、参保病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上述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按参保病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四、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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