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规字〔2018〕6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2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现就调整完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以下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的门诊特定项目
(一)患多发性硬化症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以下简称多发性硬化症门诊治疗);
(二)患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以下简称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门诊治疗)。
二、“患恶性肿瘤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名称修改为“患恶性肿瘤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需进行化学治疗、放射治疗”这一准入条件调整为“需进行化学治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放射治疗”。
三、参保病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上述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按参保病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四、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对参保人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当期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一)多发性硬化症门诊治疗:职工医保每人每月7100元,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月5500元;
(二)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门诊治疗:职工医保每人每年18000元,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14500元。
五、“多发性硬化症门诊治疗”和“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门诊治疗”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