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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9年07月09日    来源:华润广东

粤卫函〔2019〕8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医保局、粮食和物质储备局、药监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和我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委联合省医保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医保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9年6月12日

关于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和我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深化医改要求,实施健康广东战略,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构建以基本药物制度为核心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在推进县镇(区街)、镇村(社区中心及分站)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综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以地级市或县为单位整体推动基本药物制度新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目标导向、整体推进。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顶层设计,重点围绕保障国家基本药物供应、促进优先合理使用等目标,同步实施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报销、评价等政策措施。坚持省级统筹、地方实行。省统一确定整体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行动方案主要内容,指导各地以地级市(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坚持政策联动、鼓励创新。协同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慢病健康管理等紧密融合,扩大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

  (三)工作目标。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运行新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坚持国家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做好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开展药品临床使用监测评价,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机制,分级分类保障国家基本药物供应;遴选部分药品向重点人群全额保障,切实降低患者负担。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主要任务是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制定国家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管理办法,突出国家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促进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据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明确国家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和使用金额占比,并逐年提高国家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比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制订国家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科学设置临床科室采购使用指标。原则上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比例,基层(不含县级)、二级、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品种数占比分别不少于60%、50%、40%,使用金额占比分别不少于50%、40%、30%,专科医院适当降低比例。

  建立优先使用激励约束机制。药品采购管理平台、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国家基本药物品规进行标注,优先纳入采购目录和计划,促进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将国家基本药物门诊患者使用处方占比、住院患者使用率纳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与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并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分配挂钩。

  (二)促进上下用药衔接。主要任务是完善实施医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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